公平會能否引用公平會第14條,因IPP業者「聯合拒絕」而予以處分?


熟諳公平法的學者指出,只要結果是影響到最終價格,並影響到整個交易市場,其一致的行為與目的,就屬公平法所規範的「聯合行為」。


9家民營電廠業者被公平會重罰,是因「聯合拒絕」調整與台電的購售電費率,輔大副校長陳榮隆指出,不論是透過何種形式,只要是一致的行為,並達到一致的目的,最後導致影響到價格與市場交易,就是公平法所定義的聯合行為。


他說,在公平會處罰9家業者的案例中,很明顯的最終結果是「價格」,同時,9家業者是水平的競爭者,應該是彼此競爭的9家,為了不願調整電售價的費率進而「聯合」行動起來,其一致的行為,符合公平法第14條聯合行為的要件。


世新法學院副教授李禮仲也說,本是水平競爭的9家業者採取共同的行動、達到共同的目的,而且採取的所有行動,包括透過組織、資訊的交換、擬題庫等,所有公平法第14條中聯合行為的要件,都具備了。


他說,9家業者的一致行為的目的,再明顯不過是為了「價格」,只要是影響到最終價格的一致行為與目的,就是公平法中所定義的聯合行為,況且,9家業者的行為還影響到整個發電市場的供需功能。


李禮仲認為,這案子太明顯了,所有要件都具備下,9家業者即時是提出行政訴訟,也很難翻案。

學者:很難翻案台南徵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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